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二章 創制 第4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