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四章 程序 第10條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