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組織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