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5條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代表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應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保管及分發手續,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