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開秘密會議時,除出席之代表及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暨會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行退席。前項列席人員,應與會議直接有關者為限。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場工作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