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第5條 法規: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5條 旁聽證限旁聽人本人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發證單位註銷,並會知警衛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