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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旁聽人旁聽場次之排定,依申請旁聽之先後次序發證,旁聽人憑國民身分證換取旁聽證,按每次大會可容納之旁聽席數,排定旁聽之先後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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