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第1條 法規: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條 凡向大會要求旁聽人員,須有代表一人之介紹並提出旁聽介紹書。但每一位代表每次大會以介紹二人為限,以登記之先後順序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