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