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訂定之。 第2條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第3條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