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四章 同意權投票 第20條 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一、司法院院長。二、司法院副院長。三、大法官。四、考試院院長。五、考試院副院長。六、考試委員。七、監察院院長八、監察院副院長。九、監察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