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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2條

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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