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17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