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5條 法規:訓政結束程序法 類別:憲法 第5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