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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憲法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3條
訓政結束程序法 第3條
法規:
訓政結束程序法
類別:
憲法
第3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
集會
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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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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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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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2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4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5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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