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85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八章 考試 第85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