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章 考試 條文:第83~89條(共 7 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全文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