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章 考試

條文:
第83~89條(共 7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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