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55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五章 行政 第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