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48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四章 總統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