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 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第42條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
- 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
- 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
- 第50條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 第51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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