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43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四章 總統 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