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74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