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39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 第一節 國防 第139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