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國防

條文:
第137~140條(共 4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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