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條文數:
6 條
修正日期:
2024-09-30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
三、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公共服務、社會溝通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四、原住民族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維護、研究及學術交流。
五、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展示內容與設備之規劃設計及製作。
六、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園區之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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