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條文數:3 條 修正日期:2021-03-11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