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
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
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
五、出席委員。
六、案由。
七、議程。
八、決議內容。
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
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