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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工作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
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
四、熱心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員工代表董事候選人,由本基金會員工推舉。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本基金會設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人選,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一、由客家委員會二名及五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由各界推薦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

本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應由客家委員會檢具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資格之名冊,報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本基金會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作業。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應依財團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事宜。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