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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業務,特設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調整及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辦理。
二、技能檢定基準之建立及題庫管理。
三、技能檢定試務之統籌辦理。
四、技術士證(書)之發證、管理及稽核。
五、場地評鑑與監評之培訓及管理。
六、技能競賽之舉辦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置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