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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
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
三、犯罪防制科。
四、資通安全科。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各調查站。
八、各工作站。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
五、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業務事項。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四、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
五、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六、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七、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事項。

犯罪防制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貪瀆之防制工作及賄選查察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事項之布置及管理。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機關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