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7~51條(共 5 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全文 第47條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4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第49條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5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