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八章 附則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法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法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法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時,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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