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四章 塗銷
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辦理塗銷並回復辦理情形:
一、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但並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者,於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保護處分確定三年後。
四、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五、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
六、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七、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八、受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處分裁定確定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仍未執行者。
十、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判決確定,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者。
一、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但並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者,於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保護處分確定三年後。
四、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五、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
六、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七、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八、受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處分裁定確定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仍未執行者。
十、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判決確定,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者。
少年有前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情形,執行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通知該管少年法院;檢察機關將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事由通知少年法院時,亦同。
少年法院通知塗銷時,應以密件為之;通知內容應避免揭露受通知者所不知之少年事件資訊。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儘速妥處並依限回復辦理情形;如發現通知內容有誤或其他疑義時,應即時與該管少年法院聯繫。
保存少年前案資料之警察機關如發現應受塗銷人之戶籍遷移者,得逕轉請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塗銷,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發現應受塗銷人之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亦同。
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除已銷毀者外,應依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對於各該檔案之保存或銷毀有關規定辦理。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儘速妥處並依限回復辦理情形;如發現通知內容有誤或其他疑義時,應即時與該管少年法院聯繫。
保存少年前案資料之警察機關如發現應受塗銷人之戶籍遷移者,得逕轉請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塗銷,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發現應受塗銷人之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亦同。
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除已銷毀者外,應依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對於各該檔案之保存或銷毀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