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四節 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事項

條文:
第26條(共 1 條)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之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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