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八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條文:第66~67條(共 2 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全文 第66條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第67條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