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 第五節 證據調查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二款 書證

條文:
第206條(共 1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規定告以證據之要旨,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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