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起始程序

條文:
第193~194條(共 2 條)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
被告承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否認犯罪者,法院得依其否認或答辯之情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變更調查證據聲請之情形及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有無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被告否認犯罪,至審判程序始承認犯罪者,法院得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確認前項各款事項。
前項情形,除有具體理由認為確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外,仍由國民法官法庭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審理之。
審判長於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聽取意見時,得先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暫時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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