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1~22條(共 2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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