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太空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登錄之審查,包含對其特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型態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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