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退休及資遣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節 資遣之辦理程序及給與

條文:
第34~35條(共 2 條)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遣給與,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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