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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