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監察法全文 第1條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第3條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第4條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