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業務會報

條文:
第29~32條(共 4 條)
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首席參事。
四、秘書處處長。
五、各組組長。
六、各室主任。
七、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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