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 第七章 其他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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