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31~33條(共 3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司法院核准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且尚未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已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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