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

條文:
第147~148條(共 2 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分期給付。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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