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

條文:
第145~146條(共 2 條)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輔助宣告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