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 條文:第145~146條(共 2 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全文 第145條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第146條輔助宣告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