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九章 死亡宣告事件

條文:
第134~136條(共 3 條)
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死亡宣告之聲請、變更或撤銷有數宗者,應合併審理之,並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法院應於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及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生效後,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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