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條文:
第133條(共 1 條)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數宗者,應合併審理之,並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