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條文:
第125~126條(共 2 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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