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